重疾险即重大疾病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作为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重疾险可以为不幸罹患重疾的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救助,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优质的医疗保障,也可极大缓解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重疾险有时又被称为救命险。
近年来重疾险理赔纠纷日渐增多,各地法院受理的重疾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呈上升之势,与此同时,市场上也产生了诸如“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质疑。笔者认为,重疾险理赔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投保人未尽告知义务易发纠纷
案例:2005年11月,刘某为本人投保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重疾险,约定如刘某在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10万元。2006年9月,刘某患癌症住院,同时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保险公司称刘某在投保单健康告知栏中,对两年内的健康检查、五年内疾病状况、目前患病或自觉症状等事项的回答均选择“无”。但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刘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病历中明确记载“患冠心病4年、糖尿病2年……并配辅助检查及常规检查,与病情相吻合”。保险公司认为刘某隐瞒既往病情、带病投保,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无法达成调解,刘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且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人,显属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具有射悻性,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就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而言,应该向保险人告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因为保险标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控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信息的获取,更直接的是来源于投保人的告知。如果投保人不尽如实告知义务,势必将影响保险人对保险风险的判断,以及收取保险费率的计算。本案中刘某故意隐瞒自己病情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既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也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重疾标准认定不一易发纠纷
案例:2000年10月,王某为本人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患重大疾病的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保险金。2004年7月,王某突发意识障碍伴左侧肢体活动障碍,经当地医院急诊、住院、抢救,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后交通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属于急性脑中风范围,王某随即入院做了开颅手术,手术后王某病情逐渐好转。出院后王某及亲属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均遭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所患疾病属于临床医学上所称的脑中风,而不是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条款中具体释义、注释中的脑中风后遗症(保险单中有关于脑中风的注释称: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且王某现身体状态恢复很好,无后遗症,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因无法达成调解,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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