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临床医学上的脑中风概念仅指脑血管出血及栓塞、梗塞两种状况,而不以是否致永久性机能障碍作为前提,本案中,保险公司擅自扩大了对脑中风的解释,且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对该解释条款的理解亦产生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出血性脑中风不应以致永久性障碍作为赔付前提。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足额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
和之后发生在深圳的友邦重疾险集体退保纠纷事件一样,本案的判决也曾引发不小的震动。如何认定重疾险中的“重疾”?当保单条款约定与临床医学标准不一致怎么办?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保单条款的约定拒赔?这些争议直到2006年8月7日中国保监会颁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才得到平息。该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出台。作为行业标准,该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名称、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对重疾险的除外责任、条款中出现术语的解释也作了统一,并要求各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必须承保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种重大疾病,对于其他重大疾病,是保险合同双方可以选择性承保的范围。
笔者相信,随着重疾险行业规范和标准的相继出台,重疾险的保险责任将日渐明确,重疾险条款会有第三方的依据可供参考,保险公司将无法继续垄断重疾险定义阐释权,重疾险将回归其应有的保险价值,重疾险理赔纠纷也必将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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