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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实行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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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从4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具有收治住院病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这意味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无需个人垫付了。
  不按规定实行同步结算的“两定单位”要受罚

  该负责人说,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时,有义务提醒参保人员及时提交相关证件。参保人员住院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上传相关数据。

  “两定单位”与参保患者结算医疗费用时,按照规定能通过系统同步结算的,均应通过系统结算,因未及时提醒参保人员提交相关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上传相关数据,造成应同步而未实行同步结算由参保人员个人垫资到市社保局报销的,一经查实,按照个人报销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两倍从其上年度预付的统筹基金总额中予以扣除,并核减当年预付统筹基金总额。市社保局还将加大对非总额预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审核力度。

  由于“两定单位”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或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流失的,损失部分由“两定单位”承担,在“两定单位”结算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另外,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与“两定单位”进行及时结算,造成“两定单位”无法对参保人员实行同步结算,参保人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将提请该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公司承担。

  “两定单位”因未及时对账及提供相关手续造成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或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无法按时支付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两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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