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规定补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的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总费用扣除丙类药品、丙类项目费用,扣除乙类药品、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负费用,再扣除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部分即为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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