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解读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六个误区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沈阳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十年间,这一惠民工程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沈城百姓也从中真正得到了实惠。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不含起付标准部分,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由补充保险进行二次补偿。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在补充保险补偿范围之内。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保险按规定补偿。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3、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的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总费用扣除丙类药品、丙类项目费用,扣除乙类药品、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负费用,再扣除起付标准部分后,余下部分即为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内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部分。(来源:沈阳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