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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团体健康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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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以下是专家论我国团体健康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2.探索新的团体保险销售模式,建立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队伍。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即所谓的三支队伍——直销、营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由于保监会明文规定,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团体业务,所以,团体保险只能通过直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的渠道,且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造成团体业务长期粗放管理,展业凭关系,靠回扣,没有风险评估、计划设计等高服务内涵。此外,团体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不专业,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营销业务与手续费业务的交叉与混乱。因此,应根据市场发展和各公司的经营策略,探索新型销售渠道。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对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应成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险顾问,可以从保障、福利、法律、财税等方面向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设计科学的保险计划。鉴于目前这类专业人才的匮乏,保险公司应加大培养力度,提升团体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业务管控系统。团体保险的特点决定,应建立产品线与客户线相结合的管控体系。同时,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如将团体医疗、团体年金、团体健康保险等整合在一起,提高管理和销售效率。客户线可以按行业、规模、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团体保险的管理组织应围绕业务流程设置,缩小管理跨度,体现高效协作。在具体服务上,建立高品质、高附加值、交互式的服务理念。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息对称的服务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将团险资讯及时传送给客户,另一方面,客户也可及时将与服务有关的内部资讯提供给保险公司。

  4.以规范经营引导企业的保险意识,尽快改变目前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目前,资金型业务,赔本赚吆喝,保险公司“返费让利”使企业对团体保险产生许多误解。当务之急是从长计议,处理好企业的现实需要与团体保险发展的关系,对于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迎合,对于企业提出保险公司尚未开发的产品和尚未提供的服务需求,也不能置之不理。

  (四)提高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直接决定其投保行为。目前,企业“滥用”团体人身保险问题突出,投保动机不端正,类似逃避财务监管、企业关键人物(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承诺的回扣(或手续费)、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特殊关系、为抢在企业破产、兼并、收购等情况发生前为员工创造福利等而投保的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保险的作用及其社會管理功能的认识。

  总之,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要我们多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将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并由此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地位。(文章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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