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健康保险理赔中,每年的医疗花费金额巨大,通常这是由于治疗和处方开药所致,然而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原因,那就是欺诈。2000年,美国健康保险理赔欺诈占同期医疗总费用的38%,如今,我国政府机构和一些保险机构已逐步认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并尝试采取措施应对。
何谓“健康保险欺诈”?它是指通过对事实、权限、保险费、索赔、再保等方面故意作假的行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其与“医疗滥用”的区别。医疗滥用一般指的是不公平地使用了医疗资源,供方(医疗服务提供者)或需方(被保险人)使用超过授权资格之外的钱款或医疗服务,但是他们并未构成“故意”欺诈的要素,因此并非欺诈。
欺诈可以从实施者和支付环境两个范畴来进行分类。
基于欺诈的实施者,可以分成三种:供方(医疗服务提供者)欺诈、需方(被保险人)欺诈以及保险方(含保险公司员工、代理人方和经纪方)欺诈。
1.在1999年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对保户的反欺诈调查中,超过80%的供方被怀疑涉及欺诈,涉及欺诈的供方包括了个人医师、医院及诊所、药剂师、检验机构等。供方欺诈形式主要体现为四种:索赔作假(索赔并未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账单作假(通常指的是账单体现的是更高价格的服务)、伪造诊断或服务日期、处方作假。
2.需方(被保险人)欺诈包含索赔欺诈、投保欺诈、权限欺诈。
3.保险方欺诈是指由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内雇员造成的欺诈,又被称为健康保险的“内部欺诈”。由于“内部欺诈”最终都是需要保险公司向保户和股东负责的,因此由内部产生的欺诈也应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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