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浙江省诸暨市的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案情
2010年8月,边某夫妇为正在上中学的儿子投了学生平安保险。几个月后的某一天,边某夫妇忽然发现儿子有自杀倾向。“他有好几次试图自缢,幸好被我们发现,及时制止并抢救了过来。”边某说。
好端端地为什么要自杀呢?边某夫妇带儿子去医院一检查才发现,原来儿子患上了严重的精神抑郁症。边某夫妇想尽办法,甚至放弃外地的工作一心回家照顾儿子,却还是没能拦住死神的到来。2011年6月,儿子趁家人没注意,自缢身亡。
处理好儿子的丧事后,边某夫妇想起了投保的学平险,遂于2011年7月将索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不曾想,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属于自杀”为由拒赔。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交锋
边某夫妇诉称,其为儿子投保的学平险包括保额为2万元的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0.6万元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保额为8万元的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儿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自杀是由抑郁症引起的一次意外事故,因此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边某夫妇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其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和2.864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指出,投保确认书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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