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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郁症自杀 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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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寿险条款中,“自杀”往往被列为除外责任,所以出了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拒付保险金的。那么,患抑郁症导致的自杀能否获得保险赔偿?浙江省诸暨市的边某夫妇就因为儿子抑郁症自杀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引起的伤害。而边某夫妇之子属于自杀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

  ·说法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行为因其患精神疾病导致,不符合边某夫妇为其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之意外伤害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在学生意外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边某夫妇之子的自杀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保险给付表中载明的各个级距的支付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边某之子自杀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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