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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意外险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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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保险业惯例,在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赔付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伤亡事实以及伤亡原因的证明文件,即在理赔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证明相关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2: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伤害所导致

  根据保险业惯例,在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赔付保险金时,应提交被保险人伤亡事实以及伤亡原因的证明文件,即在理赔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证明相关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由于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在某建筑公司主张鲜某是意外伤害死亡,某保险公司否认鲜某死亡属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抗辩鲜某死亡原因是因其身体内部因素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要认定鲜某真正的死亡原因就必须要进行尸体解剖才能确定。本案的问题是,鲜某尸体已经火化,其真正的死亡原因已无法作法医认定,那么导致鲜某尸体火化无法作法医解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鲜某的受益人是否知道不作尸体解剖即不能确定死亡原因,进而有可能导致其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就保险专业知识相比较而言,保险人的保险专业知识显然是大于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提起保险赔偿请求的人),人身意外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提起保险赔偿请求的人)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只有尸体解剖排除其死亡原因是由其身体疾病因素所导致后,保险人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保留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在保险人告知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提起保险赔偿请求的人)坚持不做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死因无法查明的不利后果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而非保险人承担。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对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尽到告知对被保险人尸检确认死因的义务,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真正的死亡原因客观上已不能查明,因而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某保险公司是有利的。

  在人身意外身故险中,为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对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提起保险赔偿请求的人)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尸体解剖确认死因的义务,否则就存在被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过程中存在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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