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一次涉及大病医保,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从《意见》的表述中,有观察者认为,此前已在湛江、太仓等地试点的“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的模式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大病医保可以称为医保政策迈出的一大步。首先,大病医保模式所涉及的制度变革内容,给未来的医保体系打开了想象空间。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的结合,无论将来会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式的角色进入,从试点成果来看,正在发挥作用。
从全球的经验来看,商业保险对大病医保的介入,应该是一种十分有益的补充。除了能让大病医保管理更具专业性之外,还能够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提供更为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一般而言,商业保险的审核极为严格,骗保所造成的医疗资源的浪费及错配案例相对较少,自然,也就能让大病医疗更具效率。相比较而言,当下,各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实情显示,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违规套现、滥开大处方和医患内外勾结套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除了冲击医保的支付平衡外,还大大降低了医保的实质性意义。但商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商业保险扮演的是竞争性角色,这就决定了其对保险资金的管理需更加精细,毕竟,赔钱赚吆喝的事,商业保险机构做不起,也不需要做。
其次,大病医保用活了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和利息,使得基本医保基金的资金使用更加透明与合理。医保资金的账户管理一直不为老百姓所了解,庞大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到底有多少,盘子有多大,这部分资金的支出规则是什么,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医保资金的衍生收入问题的处置十分敏感,如果以此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在道义上是没有问题的,但会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造成收取不足或者收取过度的偏差。利息用于交纳大病医保,总算给民众一定的信息透明,自然也会提升民众对医疗民生建设者的信任度。
再次,大病医保完善了医保民生的体系建设,极大地丰富了医保民生的保障意义,提高了医保民生的安全等级。基本医疗保险剑指基本医疗,但这一保障等级并不高,保障范围也没有实行全覆盖,虽说大量的商业保险机构都有涉足这一领域,但对于贫困者而言,商业保险的门槛显得高不过攀。对大病医疗的需求显性存在,枉顾这一需求,其结果就是把个体与家庭推向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病致贫的案例随处可见,而极端的情况下,部分家庭成员会因此沉沦于违法违规的陷阱,比如,北京的廖丹就因无法支付妻子患尿毒症所需的天价透析费,铤而走险私刻公章。大病医保没有大幅提升医保人员的费用,但显著地提高了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对这一特别领域推出救治制度,可以极大地降低大病患者及其家庭因病致贫的风险,也提升了医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使患者不会因担心没钱而耽误救治时机,甚至把小病拖成大病。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