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国家和运动员合理分担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模式,保险在越来越多的体育赛事、大型活动中担当重要角色。早在1945年8月,法国职业体育界出现了“赛事许可”制度,只要是职业运动员在国内和欧洲参加比赛,都必须出示“保险许可证”才能取得出场资格。从1948年伦敦奥运会起,国际奥委会在其后的每届奥运会都要求“赛事主办方必须通过保险方式规避风险”。
笔者建议,改进我国运动员保障机制并将商业保险机制与之结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在现有办法上补充改进。首先是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充分利用已经有市场化经验的成熟保险精算机制,厘清风险与保障尺度。其次是引入运动员与国家共同投保的机制,运动员必须强制投保。竞技运动会产生风险,这个风险由运动员与国家共担无可厚非,具体执行中可适当关注投保比例,比如1:3,个人承担1份、国家承担3份,或是按一定级别调整。运动员个人强制购买运动保险,有利于对其运动风险的强制保障,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另外,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发放奖金时,也可考虑部分以保险形式发放,为其今后生活作妥善安排。再次是充分利用赞助机制。职业运动员多有赞助商,从装备到资金无不提供,如果赞助方能在保险方面加大投入,可大大提高运动员的风险保障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运动保险产品,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从贝克汉姆到李娜,考虑到自己在职业生涯结束后发展的需要,其拥有的大额保险主要是自己购买,签天价保单也是自己未来向其他行业发展的一种保障。目前,越来越多的体育明星为自己购买大额保单,可以说,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国内保险业在特殊部分保险方面仍存在空白,目前,我国还没有一款专门针对运动员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而且一些运动项目如柔道等直接被保险公司列为拒保对象,连普通寿险都无法购买。李娜也不得不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想要运动员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还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相应保险产品,并厘算出合理的费用。
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我国运动员的生活基本都能够得到保障。许多运动员退役后进入高校深造,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有些考取国际裁判执法国际比赛,无论是在竞技的赛场,还是在生活的赛场,他们的价值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体现。但我们也非常迫切地希望,在商业保险与国家、运动员多重的努力下,提高我国普通运动员风险保障的普及水平,保障他们在退役后自食其力,生活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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