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2)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
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万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广州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0月1日前广州市将启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民政、国土、地税、公积金等多个部门进行信息整合。通过这一系统,将为判断申请医疗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提供依据。若居民认为核对系统的数据与自己实际情况不符,可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将上门核对调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段报销
《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具有广州市户籍、经《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其医疗救助金额达到或超过年度最高限额,需继续住院或治疗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城乡居民,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应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在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其医疗费用按分段报销方式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医院先予记账。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按分段报销的方式由医疗救助金支付: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50%;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60%;在10万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金负担70%;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老年人(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以上)医疗救助金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由救助金负担100%。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年度每人累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等特殊情况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非协议医院)诊治疾病时,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以零星报销方式实施。
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可登录广州市民政局公众网www.gzmz.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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