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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商业保险,解决因病致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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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将“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困扰我国民众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望得到极大缓解。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将“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报销比例提升

  每年,因为沉重的医疗费用,许多家庭陷入不堪重负的困难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盼望解救途径。针对“病不起”的现状,《意见》提供了良方:大幅度提高大病报销的比例。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昨日指出,尽管目前医保的覆盖率较高,但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而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又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记者注意到,此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而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政府主导,机构承办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开展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孙志刚介绍称,近几年,不少地方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为严格,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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