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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商业保险,解决因病致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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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将“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实际上,以往很多城市都进行过类似的试点,以在城镇职工领域的开展居多。基本是由各地的社保部门与当地的保险公司来合作,或以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或采用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模式。中国人寿、人保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都有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他认为,这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能为政府节省很大的开支,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能并不会借此赚到太多钱,尤其是在招标的模式下,收益都不会很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多赚的是“声誉”。

  严格准入

  虽然大病保险看似不赚钱,但仍将吸引大量机构抢食这块诱人的巨大蛋糕。

  究竟有多少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这项改革中,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没有统计。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即: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从经营健康保险的资质来讲,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会涉及,但有一点,拥有经营健康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很多,但不一定都会考虑加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业务中,因为这项业务可能挣不到钱,也有可能亏本。对于有意参与的保险公司而言,主要还是为了提升社会价值,同时获得目标客户。”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

  除准入条件外,《指导意见》也对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在资金管理上,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同时也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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