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针对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据了解,有关办法早于三年前出台,但一系列法律政策,并没有得到落实。
上述规划纲要要求“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事实上,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也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提出要求。
如今医保关系的转移仍然困难重重。人社部2012年6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50万人次,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仅以当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4641万农民工为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跨地区就业时,医保关系难以转移。而相当一部分异地生活的非就业人群,也同样面临无法顺畅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难题。
非就业人群受户籍限制
事实上,作为一种现收现付的制度,医疗保险并不应存在转移接续的问题。参保人在不同的地方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就像从一家保险公司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把前一家公司保金带走的问题。“在哪儿缴费,在哪儿享受待遇。停止缴费,待遇也就终止了”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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