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已有多个省份的部分县市进行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医保的探索和实践,涌现出诸如“湛江模式”“洛阳模式”“太仓模式”等多种模式,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各具特色的鲜活样本。而作为在全国最早建立的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专业运作的厦门大病保险制度,经过十五年的摸索,形成了“全覆盖、保障高、服务快、模式新、可持续”的主要特点,与《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完全吻合,为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探索了一条成功之路。
机制创新:全覆盖、高保障
厦门早在1997年7月就开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当年即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通过社会公开招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为全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7月,厦门基本医保实现“城乡一体化”,无论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还是大学生、未成年人,政府补助一致、个人缴费一致、享受待遇一致,同时实现即时结算,厦门市真正实现了“全民医保”。然而,在面临治疗大病需要高额医疗费时,居民拥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少数患大病的人群仍然只是“杯水车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创新机制方面找思路,借鉴运行多年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经验,拓展延伸居民基本医保功能,于2010年7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立起解决参保居民封顶线(从2012年7月起,基本医保封顶线由7万元调高至1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长效机制。
具体而言,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投保人,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为被保险人,集体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10元/年,全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参保居民个人不需缴费,不增加个人负担;参保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再加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10万元,实际城乡居民的保障限额达到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从2010年7月到2012年7月,已有116位厦门居民(未包括城镇职工)获得了约近2000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赔付,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大病医疗负担,基本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厦门市人社局李钦辉局长说:“每个参保居民,每年由基本医疗基金投入10元,一年大病医疗保障的报销限额就能达到31万元,我们是花了小钱,办了大事,关键是建立了好的长效机制,切实解除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保障的后顾之忧,让广大参保居民病有所医,医有所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手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构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双保险”联动机制,功能互补,目标一致,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让参保居民更多地共享到当地经济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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