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产生的最大一笔20万元的赔偿发生在街道卫生院;为了提高共同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南京市要求公立医院强制参保
有意思的是,在南京市于8月27日召开的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却唱了主角。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所谓的医疗责任险,通俗地说就是医院为自己的医疗安全买份保险,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患者理赔。按照南京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的说法,“这是一种强制险,必须参加”。
秦淮区司法局局长戴乔木告诉记者,这个保险在他们的试点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可以说是“第三方介入医患纠纷”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得以成功的一个保证。因为,“对患者来说,每家医院都有这个保险,心里也会有个底,至少有地方出钱了”,当然会提高调解的成功率。而对医院,显然有助于提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在秦淮区已经调结的纠纷中,最高的赔偿达到20万元。
据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为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和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和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公立医院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需要医院赔偿的,将由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不是为医院担保的慈善机构。从试点情况看,大医院普遍欢迎。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刘军告诉记者,该院去年一年投入保险的金额为70万元,目前看来,赔偿金额超过7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医疗风险”。而小医院由于承担的风险比较小,目前投保的收益还看不出来。如果没有更多的医院参加,作为承担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不可能长期承受理赔超过保费的亏损。为了提高共同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南京市才强制公立医院全部参保。毕竟谁能保证自己不会发生重大理赔问题的医疗纠纷呢?事实上,已产生的最大一笔20万元的赔偿,就发生在街道卫生院。如果没有保险,当事的街道卫生院是负担不起的。
当然,要让各级医院有参保的积极性,也要有相应的政策。记者在南京市近日出台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中看到这样的规定:医院购买保险的经费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意见还规定,保险公司从第二年起将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等综合情况调整保险费率。也就是说,谁让保险公司赔的多,第二年要交的保费也多。
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是沟通不当引起的。因此,治本之策是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
但这个责任险并非万用灵药。
刘军告诉记者,引进第三方调解,对缓解医患矛盾的好处是明显的。他给记者举了一个最近发生的例子:有一患儿凌晨发病,送到医院急诊中心。入院时患儿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医院急诊进行了积极抢救,还调了儿科和心内科的医生参加,但仍没能挽回患儿的生命。家属对此不能接受,带了几个彪形大汉到医院去讨说法。尽管医院反复向家属解释,但患者家属既不接受医院解释又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眼看冲突一触即发,秦淮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来了。第三方的说法显然容易让家属接受。当调解员从医学法学的双重角度对病例进行分析之后,患儿家属的情绪缓和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纠纷缓解了,但对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却没有太大影响。刘军坦言,现在患者在出现医疗意外后,首先想到的还是“闹”。而一旦发生纠纷,还是要牵扯医院的大量精力(医患纠纷调委会人力有限,往往只调处疑难纠纷,一般纠纷还得医院自行处理)。
南京市分管卫生的副市长许仲梓是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推行医疗责任险的积极支持者。他也认为,由于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他介绍,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表明,90%以上的医患纠纷实际上是沟通不当引起的。他认为,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要的是加强医疗单位服务质量的源头管理,探索建立医患纠纷的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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