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符合条件的6月30日前办手续
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应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规定到所属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如当前已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可在3月19日至6月30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近照一张,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要缴纳225元,4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今年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当前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理本年度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2007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可办理2008年度的城镇老年居民医疗保险手续。今后,每年的10月15日至12月15日缴纳次年的保险费。
办法规定,逾期未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再次缴费次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负担总体在40%左右
实行费用分段超额累进支付办法,总体折算起来,个人负担比例在40%左右。
参保人生病住院后,个人要先按标准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起付标准是: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如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按50%计算。其中,老人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人住院发生的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不能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理10%
老年人因患疑难重症,杭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老年人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时,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须在半月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有关规定结算。
凭证历本和市民卡就医
办好参保手续后,老年居民将收到《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凭证历本、市民卡(无市民卡者,可凭借本人身份证)就医。
已领取市民卡的城镇老年居民,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还需持本人市民卡和老年居民参保登记表到就近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医保信息写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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