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理事后问本律师,如果经员工书面同意购买保险并且同意由公司为受益人,公司是否可以达到避险目的。本律师认为:一、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必须参加,否则企业将按照保险待遇给付,企业风险加大;二、商业保险关系中,如果员工同意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则依法视为企业对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员工同意单位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从保险关系的角度,单位确有权领取员工死亡或残疾的保险金。
但是,这种作法毕竟存有争议,如何认定员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方的“自愿”是否真的自愿呢?司法也可能否定员工的自愿。何况,这种作法会促使企业产生不良动机,放任或追求员工的伤残甚至死亡,因此,在将来可能被国家立法干涉或禁止。
总之,企业应当把商业保险作为给员工在社会保险外的福利补充,而不是企业成功逃避责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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