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
发展较早、成熟度较高的外资保险公司一进入中国市场就全力推广个险代理这种营销方式以最快速度占领市场,国外较为成熟的个险产品和营销方式也使得国资保险公司大受启发,一时间个险市场得到较快发展,而团险市场就被暂时忽略了。
(二)团体保险的不规范
正如之前提到的,在第一阶段我国的团体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只是披着团体投保和团体缴费外衣的产品。在产品发展的最初阶段,消费者可以容忍暂时的规则不清,但是到了这一阶段,出台一套完整规范的团体保险规则是势在必行的,这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证也是促进团险继续发展的基础。但是当时并没有这样的规范文件来详细诠释团体保险的实质内涵,更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来规范团体保险的经营管理,这就使得消费者对于团体保险的信赖度大大降低。在第二阶段将近十年的时间里,对于团体保险的规范直到1999年和2000年才有所突破。
三、团体保险寻求新生的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是我国加入WTO后的第一年,中国政府为中资保险业设立了三年的保护期,到2004年底即全面开放,体现在人身保险领域主要是团体保险的开放。加之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员工福利计划的概念在我国不断发展,而团体保险则是员工福利计划中一个很重要的分支,由此,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开始崭露头角,带领着原本衰退的团体保险再次走向新生。
笔者认为,这一阶段团体保险的日渐规范为其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国资人身保险公司、某些国资财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三大团体的良性竞争推动了团体保险的再次繁荣,与此同时员工福利计划的普及也为团体保险的发展再添助力。
(一)日渐规范的团体保险
如前所述,在上一阶段的末期,我国终于出台了规范团体保险的文件,除此之外,保监会还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首次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法规的出台使得消费者对于团体保险的信赖度不断加强,为团体保险逐渐走向新生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三大团体的良性竞争
由于中国加入WTO,开始允许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团体保险业务,而外资保险公司的加入使得国内团体保险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不仅如此,2002年对于《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即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就意味着经营财产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继续攀升。正如之前介绍的,在这一阶段各种规范团体保险的文件陆续出台,使得团体保险市场规范性不断增强。在这样良好的市场环境下,国资的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某些国资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三大团体的良性竞争推动了团体保险的再次繁荣。
(三)员工福利的大行其道
1978年,中国就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努力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终于向世界宣布,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此时合同用工已然成为人力资源改革的第一步,而这一步改革给企业带来的难题则是如何打赢人才竞争这一仗。因此,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作为员工福利计划一部分的员工团体保险开始走红。国外的很多企业早已把为员工投保团体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我国的基于员工福利计划视角的团体保险在借鉴了外国的成功经验后也开始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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