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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后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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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以下是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保险法》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在10月1日正式实施,不少代理人以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推销老产品。

  新《保险法》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各大保险公司旗下百余款保险产品面临停售,而不少代理人以新产品即将涨价的说法推销老产品。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代理人以涨价说误导消费者的做法不合理,而投保人是否应该在停售前搭上末班车,保险公司也纷纷表示,需要根据自身的理财保障规划来决定,不能盲目。

  关注1: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以下是几个比较明显的变化:

  其一,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不说。投保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只顾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户在投保前患了重大疾病,投保时工作人员又没问,结果病情发作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隐瞒了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白白交了大量的保费。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再这样做就行不通了。

  从投保角度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市民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即使市民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

  其二,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当下有关保险投诉中,投保人投保时,只有在签订合同后才能看到详细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最让人反感。新《保险法》中规定,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三,明确财产转让后,保险合同仍有效。对于财产保险来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其四,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拖延理赔将减少。“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很多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拖延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客户。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

  关注2:旧保单是否适用新法?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保监会人士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

  关注3:“十一”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新《保险法》带来的改变正全面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十一”后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银行代理渠道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又多了一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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