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责任核定的起算
新《保险法》规定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使用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的类似规定为“收到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笔者认为,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作出核定的起始时间应理解为新《保险法》规定的“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保险公司作出核定的时间应包括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在内。《示范写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的另有约定。
2.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期限的起算
新《保险法》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责任时,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此,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给付期限的起算时间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的时间。在该时间后10日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不成给付人身保险保险金的协议的,笔者认为应属于保险公司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形。根据上述保险金给付期限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在该种情形下,保险金给付(先行赔付)期限的起算时间就是保险公司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需要注意,新《保险法》的规定是“收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实务中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可能并不是同时收到,一般是先收到请求再收到有关证明、资料,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以在后的日期为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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