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少年儿童大病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城镇职工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对原有职工子女和家属的“半劳保”人员医疗待遇未能同步改革,虽然从政策规定上看,“半劳保”人员的医疗保障责任现在仍有企业承担,但不少企事业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已降低了“半劳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一些破产关闭企业“半劳保”医疗待遇政策已不再执行,实际上有相当部分企业单位的“半劳保”政策已名存实亡。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该是能覆盖社会所有人群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城镇的少年儿童作为原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他们的医疗保障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得以加强和提高。因此,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障理所应当纳入社会医疗保障的体系中来,成为城镇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应向城镇居民拓展。少年儿童是城镇居民中重要群体,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无论是完善制度需要,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显得更为迫切。
三、建立少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的做法和思考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苏州、镇江市在解决少年儿童医疗保障方面作了些探索,现介绍如下,供各地借鉴。
(一)做法:
1、苏州市:2005年出台下发了《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6年1月实施。其特点:一是覆盖范围广。凡苏州市区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所有学生儿童(含外来民工子女),以及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散居少年儿童都纳入覆盖范围。二是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明确了政府和家庭的责任。规定市级财政2006年按参保少儿每人每年30元补贴,今后年度逐步增加。家庭每人每年缴纳60元,由父母单位各报销30元,市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父母没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儿童免缴费用,其免缴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既体现保大病,又体现分担机制。《办法》规定,参保少儿发生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5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统筹基金结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结付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结付7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结付80%,参保少儿发生的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的门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报销范围的,每人每年度在10万元以内,结付90%,发生的血友病、恶性淋巴瘤、再障、恶性肿瘤出院后的门诊治疗费,在6000元以内可结付70%。
2、镇江市:2000年9月制定实施《镇江市职工子女及学生住院统筹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规定,一是覆盖范围:为市区范围内18周岁以下所有在校或不在校所职工子女。二是统筹费缴纳标准:在校学生每人每学年34元,不在校职工子女每年46元。三是筹资渠道: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子女,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四是享受待遇: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1000元以下部分统筹费用结付65%,1000元至5000元结付70%,5000元至1万元结付80%,1万元至3万元结付90%,3万元以上结付95%,年度内的最高累计结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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