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投保了机动车人身伤害意外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中度智力障碍四级伤残,现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伤残不在保险条款理赔范围而拒赔,问我能否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看似责任简单的意外险,出险理赔时却往往很难让投保人如愿,比如这位于5月24日向某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的投保人。
这样的情况即将有所改变。记者最新获悉,新版《人身保险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有望在近期正式公布,新标准将扩大意外伤害保险对残疾的认定和覆盖标准,伤残项目或由原来的34类大幅增至584类,将大大提升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但这是否将助力意外险涨价,在业内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此次修订体现了让利于民的意图,保险公司能否提价以及提价程度待考量。”一位保险分析师表示。
伤残标准滞后待“大修”
“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1月份就看到了,现在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应该就是等保监会通过了。”北京的意健险(人身意外险和健康险的综合简称)理赔人士钟薇(化名)对记者表示。
据悉,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广泛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人身险残疾程度核定,约束保险公司不合理的给付行为。《比例表》中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共34个项目,赔付比例从10%至100%不等,主要集中于不同程度的肢体残疾。
不过,由于该比例表内的伤残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比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致使同样的残疾程度在其他方面能够得到赔付,而在保险公司却得不到。并且,比例表中多数项目集中在五官、肢体残疾,而皮肤烧伤、器官摘除等其它伤残因在该表中找不到准确的参考依据,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按照这一理赔标准,除了个别财务宽松的公司,一般都不会对八、九、十级伤残理赔。”钟薇坦言。据业内粗略统计,购买了意外人身伤害险,尽管出险后鉴定了伤残等级,但其中有60%会因为不符合保险条款被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也对审理这类理赔纠纷大伤脑筋。今年5月,北京朝阳法院向保监会递交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引导保险公司正确解释现行的《比例表》,同时起草制订新的《比例表》或对现行的《比例表》进行大幅修订。据朝阳法院统计,近3年来此类案件中,约有70%的保险公司凭《比例表》拒绝调解,而即使原告提起上诉,也最终维持原判。
实际上,早在5年前,中保协已经启动了《比例表》的修订工作。据悉,与旧标准相比,此次新标准的保障范围将大大增加,原本7级共34个残疾程度有可能扩展至10级共584个,基本上覆盖了“工伤残疾标准”和“道路交通残疾标准”的残疾内容。另外,新标准还增加了皮肤、神经精神系统、胸腹脏器的残疾损伤,同时还引入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相关标准。
“与国外相比,国内的保险约定确实落后不少,早就应该借鉴国际惯例来重新制定了。”此外,在钟薇看来,健康险理赔标准也有必要重新规范下,“比如冠心病吧,现在仍是做介入治疗的不赔,只有做开胸的搭桥手术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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