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女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属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90日后(及时续保的,不受此限)因疾病住院治疗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根据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金准予支付的、必要、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检查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限)(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但保险人支付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以附属被保险人此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附属被保险人依法律和政府规定或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全部或部分补偿后的余额为限。如保险期间届满时附属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之时或保险期间届满后第90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人对附属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附属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附属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总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附属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24小时医疗咨询服务被保险人可通过拨打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救援机构24小时的医疗咨询电话享受以下服务(免费电话:400-8884-099,座机和手机均可拨打;付费电话:021-32174943).(一)电话医疗建议及指导1.医疗咨询:如客户目前有患病或出现疾病症状,医疗中心会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告知客户可治疗办法,或者建议客户可去合适的科室和专家处就诊。2.第二方医疗意见:利用遍布51个国家的专家给予客户专业的医疗意见和建议,客户通过第二方医疗意见即可进行选择比较,然后决定自己的下一步治疗计划。3.预约专家门诊;在医疗网络内为客户预约专家门诊。4.联系出诊医生、护士及救护车、派送药物上门:在全国的大、中型城市及大部分旅游城市,可为客户联系医生、护士上门服务,甚至派送药物上门。在客户无法在当地找到救护车的情况下,通过24小时医疗咨询电话服务,我们可以为其找到当地的救护车供应商提供服务,若当地没有急救网络,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救援网络调动起所在地周边城市的救护车赶往当地进行救援。救护车的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5.特殊医疗紧急状况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通过24小时医疗咨询电话服务客户可以了解到烧伤,烫伤,骨折,癫痫等突发症状的紧急应对措施,帮助客户做好救护人员来之前的自救工作,将伤情减至最低。6.提供关于诊断测试或者治疗的书面材料:客户在完成了专业的医疗检测并拿到了医疗报告之后,我们的医疗小组会在认真解读之后,将该书面结果解释给客户。7.服食特殊药物或采取特殊治疗所引起的副作用。8.因特殊疾病需要遗送回国的可能性。(二)健康咨询医疗电话中心可为客户提供以下关于健康方面的信息:1.公立或私立的健康中心的相关信息.2.药剂师咨询服务。3.疫苗的接种、疾病的预防以及旅行中须注意的问题。4.针对不同疾病的饮食意见。5.妇幼保健建议以及老年人注意事项。6.有毒物质以及戒毒中心相关信息咨询。7.我国公共医疗健康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及信息。(三)医疗运输服务1.在全世界范围内帮助客户联系紧急救援、医疗运送服务;2.传递紧急信息;3.医生及诊所相关信息的咨询。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共同除外以上所有保险责任下,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8)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9)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10)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11)被保险人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滑雪、蹦极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在上述各项保障下,如因以上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如受益人未领取任何保险金,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二)对于子女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附属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附属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2)附属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3)附属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4)附属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5)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6)附属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三)对于子女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附属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具有下列任一情形或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附属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以及境外医疗机构等非约定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2)附属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3)附属被保险洗牙、洁齿、整容、矫形、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4)附属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失常;(5)对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畸形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6)附属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及时续保的,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或症状的治疗;(7)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8)附属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任何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本合同意外残疾、意外烧伤、意外住院补贴、重症监护补贴、意外住院、急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对应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或同时与被保险人身故;(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立即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随后尽快通知保险人,但最迟不得晚于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五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勘查、调查等费用或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或责任。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