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行为,设定准入门槛,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公司除外);在中国境内应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
尽管在业内看来,此次细则出台明确了保险公司拥有定价权,将促进大病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但对于这一项目的前景仍无十足把握。“对于是否有可能办成交强险那样的局面,还真的有些担心。”3月21日,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农村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庹国柱对记者坦言。
设定门槛规范行为
继去年8月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在保监会加紧制定大病医保商办的具体操作细则的同时,部分地区已经马不停蹄地开始进行医保商办招标的准备工作,并预计在今年内均会纷纷出台实施方案,甚至北京的大病医保政策被预计即将在上半年落地。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庹国柱称,之前由于社保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挤压,商业健康险做得非常艰难,现在政府提供了这么一个机会,保险公司会认为至少可以试一试。
此次《办法》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偿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并需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除了上述条件之外,《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从资质看,全国应该大约有10家左右保险公司可承办这个项目,但就现在招标的情况看,基本上还是人保、国寿、太保这几家本来就在与政府合作方面具有优势的公司机会多。”多年来一直关注健康险理赔的吴静对记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中标某地大病保险业务后,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但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各保险公司不得恶性压价等。这一要求被业内解读为避免恶性竞争和风险过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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