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定价保本微利
热情归热情,但对于参与大病医保,多数保险公司的实际态度仍有些矛盾。
《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应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为此保险公司应合理定价,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
“说是保本微利,但这项业务初期可能还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加上赔付风险很大,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盈利,能保本就不错了。”吴静对此不无忧虑。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测算,在免除营业税的情况下,大病医保商办业务如果能有2%至3%的收益,即可维持保本微利。
但即使是这2%至3%的收益,在去年《指导意见》出台之时,也被认为是并不轻松的目标。当时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在政府主导下,参与招标的保险机构基本没有定价权,甚至有人担心将造成恶性价格竞争,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赔本赚吆喝”。
不过,此次《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时,要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建立大病保险精算模型,科学制定产品参数、厘定费率,审慎定价。
“按道理确实不应该由政府来定价。政府交多少钱,保险公司来做多少事,保险公司得算账:到底需要多少钱,能提供多大的保障水平。并且实际上没有上限,那就更得精算下有多少的费率。”庹国柱表示。
在他看来,如今交强险与设计之初“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渐行渐远的原因,正在于“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的经营模式。“当时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没有定价权,保监会说是让行业协会定价,但行业协会不敢定,请香港的机构来定,后来保监会做决定时觉得太高,拦腰砍了一刀,一年后又降了一些。但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叫苦不迭,去年估摸着又有70多亿的亏损,今年亏损面还会加大。”
显然,“保险公司应合理定价”一条已经将定价权还回保险公司手中,但对于大病医保业务中精算数据的掌握,业内对保险公司似乎仍无足够信心。
实际上,《办法》也要求保险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保险公司缺乏这类精算数据,但社保的数据本身也不全面,因此即使自己定价,要做到合理的话也是一大挑战。”吴静称。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