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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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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医疗救助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众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不断完善制度,筑牢医保底线。

  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从2004年开始的,经过阳城、沁水两县的农村医疗试点和城区、高平两区(市)的城市医疗试点后,于2006年底在全市全面推行。由于当时条件限制,各地出台的政策还存在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小、救助服务内容不完善、救助比例低等不足和缺陷。为此,我市于2010年10月按上级要求修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晋市民〔2010〕78号)。《意见》对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提出了更加规范的工作要求。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一是救助程序进一步简化,更加方便群众求助;二是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覆盖所有城乡低收入居民;三是救助方式多样化,全市从原先开展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的三种方式,又增加了医前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大病关怀救助、资助“参保”等四种救助方式,更加贴近群众的服务需求。四是救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救助报销比例大幅提高。原来各县规定的10种大病和100-500元的起付线被取消,门诊救助提高的1000-2000元,封顶线由原来的4000-5000元提高到现在12000-20000元。可报销的医药单据从县级医疗机构降至乡镇级和村居级,甚至降到平价医药店铺。全市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实行了统一规定,其他社会对象救助达到50%,城乡低保对象达到70%,农村五保对象达到90%以上,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真正起到了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兜底作用。

  三、管理运行规范,服务水平提升。

  城乡医疗救助对民政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任务。为管好用好城乡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最急需的救命钱,取信于民,造福于民。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以让城乡困难群众满意为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边学边干,不断总结经验,规范救助行为,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救助能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做到了实化细化深化。从2009起,针对全市各县(市、区)之间一地一策,救助水平相差大,救助时间不确定等医疗救助状况,我市通过示范指导,举办医疗专题研讨会,相互参观交流经验等多种形式,共同提高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意义的认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范了全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工作。基本运行服务规则是:1、申请申报。一是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待遇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社会救助证件直接从乡镇提出个人申请,再由县级审批。村级不再进行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二是其他社会对象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初审并负责低收入认定和出具证明、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办理。2、审核审批,按比例救助。每季度乡镇办将个人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县级;县级具体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审核和拟救助比例、金额等情况汇总后,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局长审签。3、社会公示。对经县级批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由各乡镇、村居视具体情况在固定公示栏公示有关救助信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阳光操作。4、实行社会化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民政向财政部门提供救助名单及所需资金请示;财政部门按照核准后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直接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代发机构银行或邮政储蓄为救助对象专门开立的个人账户上。救助对象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代发机构直接领取。5、健全个人档案信息。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将本次医疗救助形成的个人申请表到个人发放花名表,以及审批记录等材料,整理归档,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离城乡困难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在巩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紧随新医改的进程,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新模式,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成为新世纪民政工作的新亮点,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病有所医”的目标,为晋城转型跨越发展和城乡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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