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团体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意外伤害事故费用限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及全年意外伤害事故的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费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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