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保险公司以“理赔照会”的形式通过保险代理人告知她,要求医院在“2周”处加章确认。吴女士几经周折,最后由医院外科在“2周”处盖了章。8月20日,保险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发来了“不予赔偿通知书”。
事主一怒告上法庭
9月初,吴女士直接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提交了在广医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证明在发现病症的当时已经入院准备做手术,不可能等2个月。负责人收下病历后,叫她回家等候答复。可等来的却是第三封“不予赔偿通知书”,理由是“阁下于2001年3月26日入院时,主诉为发现左乳肿物一年余,为投保之前的症状,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吴女士激动地对记者说:“保险公司为了不履行理赔义务,简直是在鸡蛋里挑骨头。3月份我在广医一院做检查时,医生循例问过‘左乳肿块什么时候发现的’,由于完全没有不适感觉,便对医生说‘单位两年体检一次,上次体检没有发现,估计最多是一年多时间吧。’保险公司仅凭医生留待以后作为参考的简单记录及自己的分析就妄下判断,说我的左乳肿物已经发现一年余。既然保险公司不愿理赔,那只有在法庭上见了。”
隐瞒疾病合同无效?
该保险公司市场部的张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公司对此项保险的处理只是遵循保险行业内处理的原则,公司已收集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客户在一年前已经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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