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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投健康险因隐瞒病史三次索赔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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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保险有着严格的保障范围,客户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隐瞒病情,很有可能不能索偿。吴女士就是因为有隐瞒病情之疑,三次向保险公司索偿三次都被拒赔。

  张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客户在签保险合同前,保险代理人都会询问客户一些身体状况,在格式合同内有详细的说明,客户必须如实提供现在身体的状况和以前的状况,保险公司会遵照客户所提供的身体状况作一次评估,较大问题的要求客户到医院作一次检查,看是否可以承保,如果客户隐瞒现在疾病或投保前的症状,那么合同就无效。

  罗启聪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吴女士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承保时间为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3月23日,完全在承保时间之内,保险公司为了不履行理赔义务,先是说“肿物发生2月”,后来又说“肿物发现一年余”,说法前后不一。同时,症状只是一种朦胧的概念。保险公司此种行为无疑扩大了自己免款范围,缩小了投保人权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提醒各位市民注意,因为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没看清楚合约内容时千万不可轻易签名,以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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