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出人将承保的每笔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出给接受人。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应为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分出人应将条款和精算假设报接受人。
第五条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人出具的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六条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摊回费用包括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手续费、营业税及印花税在内。该摊回费用从季度帐单中扣除。
第七条分出人有权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处理一切赔案,决定赔款金额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及为合理减少给付为目的的法律抗辩费用,但每一张保险单项下一次赔款折合人民币达到或超过200万元时,分出人应在接到出险或索赔通知后的30天内将该项赔款的有关情况通知接受人。接受人视情况有权派人员参与理赔,分出人应予以配合和协助,并听取接受人合理的理赔意见。
第八条每一张保险单或每一次事故的给付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分出人可向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并应按接受人的要求提供与该笔赔款有关的理赔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理赔资料,接受人应在一周内通知分出人增补资料。接受人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现金赔款。
第九条分出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将季度分保帐单报送给接受人,并在每年第四季度随分保帐单报送未决赔款报表。接受人在收到报表和帐单后应及时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分保帐单余额予以确认,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能答复,则视同默认。应付款方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将分保余额足数支付给收款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