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准备金以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有关精算规定应提存的该产品的各项长期健康险准备金的20%为准。收入中第3项提及的“利息”系指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产品准备金评估利率计算准备金的利息。如果计算责任准备金的利息率、疾病发病率表(死亡表)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化,分出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及时通知接受人。接受人将以改变后的计算基础承担再保险责任。
计算上述纯益手续费时,各币种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以帐单截止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上述收入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即为纯益,反之则为亏损。如果计算结果为纯益,接受人按纯益的50%付给分出人纯益手续费,如果计算结果为亏损,则应将亏损滚转至消失为止。纯益手续费计算书和帐单与当年第四季度分保帐单一同送交接受人,一并结算,但应分别缮制帐单。
第十三条若分出人或接受人不按照规定如实办理法定分保,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结付分保帐款余额及不足额结付分保帐款余额,收款方将按照应收款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和罚息,方法如下:
1、从应付款截止日次日起30天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届时收款方以书面形式将“应付利息通知书”发至应付款公司。所采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将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利率而调整。
2、从第31天至第60天,付款方仍未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以应付帐款金额为基础,按当期发行各种国债的最高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3、从第61天起,应付款方仍拒不付清应付帐款和利息,收款方将按应付金额以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罚息,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催收款项的权利。
第十四条任何一方出现因疏忽而导致的延误、遗漏或差错等情形,不应损害双方应享有的权益,但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应立即更正。
第十五条接受人有权就有关的业务事项向分出人查核,但查核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出人。
第十六条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第十七条接受人对在分保业务接触到的有关分出人的业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分出人2000年4月1日后承保的新保单。
第十九条本条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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