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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vs德国医疗保险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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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支付模式和基金筹集方式的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大体上可分为四种模式: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以及商业医疗保险为主导的混合型医疗保险模式。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一种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由依法设立的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组织,代表参保人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形式,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补偿性的特点。不同国家的医保制度都不尽相同,哪怕德国与我国同属于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国家,也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过去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8年由全国人大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将医疗保险单章列出,指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含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分别是城镇居民和农民。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全国有65.7%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1/4的受访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放弃医疗。

  2.缴费制度。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缴纳保险费依据个人收入提成,高收入多缴纳、低收入者少缴纳,即纳费以收入而不依参保者的健康状况。实行“封顶、保底”。2002年最高纳费额为3375欧元,最低额为325欧元,当然,高收入者可以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摊,各负担50%;对于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雇员,只由雇主缴纳;对于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其保险费由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金承担。在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根据雇主和雇员各付50%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逐年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扣除。法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设有封顶线和保底线,收入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再征缴。收入在保底线以下者可豁免缴费义务,并且政府每年酌情对封顶线和保底线标准进行调整。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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