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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医疗救助办法正式出台 关注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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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因患重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省政府日前正式批转《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即日起实施。《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因患重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省政府日前正式批转《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即日起实施。《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市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分类别

  患重病可获救助

  该办法规定,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第一类救助对象包括四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重度残疾人。第二类救助对象包括两类: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床位费护理费

  给予五折优惠

  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城市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合理设置封顶线。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因急诊、急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按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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