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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为含糊其辞的健康险合同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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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医疗险的理赔纠纷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什么样的纠纷情况下,我们可以合理地利用规则,或者“讨巧”地变通一些说法,让保险公司顺顺利利给付我们保险金呢?

  保险合同上规定的保险责任之一是主动脉手术,而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是主动脉瓣置换手术,这两种病虽然名称只相差一字,但按照医学上的专业理解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重大疾病。太仓市的金鸥丽(化名)女士因此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金女士认为应该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法院认为,金女士在保险公司没有向其明确说明“主动脉手术”的概念的情况下,作出“主动脉瓣包含在主动脉中,主动脉瓣置换属主动脉手术范围”的理解当属合理,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金鸥丽保险理赔款。

  案情回放

  2000年3月30日,金鸥丽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障项目为重大疾病身故、身体高度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释义: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其中第十项为主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除在保险合同中对主动脉手术进行定义外,双方之间对此没有其他的相关约定。

  2008年5月,金鸥丽先后在太仓市中医院、上海市胸科医院就诊,并在上海市胸科医院进行了二尖瓣成形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治疗费用94282.37元。出院后,金鸥丽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手术不属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因此拒赔。金鸥丽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她的上述疾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保险期限内,依合同约定某人寿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2万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对金鸥丽所患疾病及施行的手术属于重大疾病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金鸥丽施行的主动脉瓣置换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主动脉手术范围。

  金鸥丽认为,行主动脉瓣置换须切开主动脉,且主动脉瓣包含在主动脉之中,因此应认为主动脉瓣置换属于主动脉手术范围。

  某人寿保险公司则认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责任之一是主动脉手术,而金鸥丽实施的是心脏人造瓣膜置换(主动脉瓣置换)术,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重大疾病。中国保监会指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以下简称《重大疾病使用范围》)对这两种手术分别定义如下:心脏瓣膜手术,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或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因此,主动脉瓣手术属于心脏瓣膜手术,与主动脉手术是两种不同的手术,金鸥丽施行的主动脉瓣置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的主动脉手术范围。请求法院驳回金鸥丽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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