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4个月医保待遇将中断
新规还指出,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即费用达不到“门槛费”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个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费用。
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欠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将暂停享受待遇;欠费4个月以内补足的,连续享受,欠费超过4个月的视为中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结算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用,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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