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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公费医疗6月终结 7月全部参加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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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财政厅、卫生厅、人保厅和机构编制办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根据规定,省财政对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按上年度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3.5%进行补助,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6%,大病医疗保险补助0.5%,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对原公费医疗自管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先行财政补助比和上述缴费比例进行补助。公务员单位,全额拨付单位补助13.5%,差额拨付单位按财政现行制度规定给予60%补助,自收自支单位经费自筹。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单位预算,由单位按规定向省级医疗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医保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在这次改革中,省直单位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备受关注。

  据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之后,省财政厅将设立省直单位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我省将设立省直单位医疗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且只能在国有股份商业银行设立;省人保厅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收入户只能将资金划转至省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提取现金等,月底无余额。

  根据要求,省人保厅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负责征缴的医疗保险资金直接进入收入户,每月月底前全部划入省直单位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省人保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按月向省财政申请基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申请审批后,将资金从省直单位医疗保险财政专户拨入省直单位医疗保险支出户,用于医疗费用支付。

  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要求,省人保厅社保中心省直机关干部医保处应加强基金管理,省直机关医疗保险基金接受财政、审计、人保、纪检等的监督检查。(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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