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快速推进
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1717万余人,其中山东省、浙江省、湖南省、河北省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均超过了100万人。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刘梅介绍,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强了参保强制性、提高了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为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我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快速推进就是其表现之一。
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无差异
说起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山东菏泽市委党校职工连文胜和其家人感受最深。连文胜的爱人感激地说:“如果不是他们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我们家根本负担不起文胜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但保障了他的治疗费用,还为他安装了假肢。是工伤保险救了文胜一命啊。”
2009年11月24日,连文胜因公外出遭遇车祸,造成双下肢瘫痪。连文胜受伤后,菏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认定连文胜的受伤为工伤,前后两次为他报销了全部的抢救医疗费用和后续的治疗费用40多万元。在连文胜伤情稳定后,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二级伤残、一级生活自理障碍,使其每月享受着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我国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保险起步于2005年。2004年1月1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当时《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参照《条例》另行规定。2005年12月29日,当时的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4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有了一个说法。自该《通知》后,我国许多省市都先后出台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正如菏泽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白建民所说,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其工作人员的工伤管理职能不统一,员工发生工伤后,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人事部门审批待遇,财政部门支付待遇:有的由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人事部门审批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待遇。这种多头管理的结果是:谁都不愿管,谁都难管。特别是事业单位工亡职工与企业工亡职工待遇出现差别后,还出现了事业单位工亡职工亲属为争取待遇不断上访的事件。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不但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统一了,而且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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