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5日起,哈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参保者在首批82家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医保可以报销。除此之外,哈市还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参保者门诊看病可报销
以前,哈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只能在住院的情况下,医疗保险才能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特殊疾病除外)。今后,这些参保者不住院,因常见病、多发病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持本人《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保卡”),就近在哈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自由选择一所进行普通门诊医疗;首次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即确定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医院,确定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大学生门诊统筹由各高校自行管理,门诊所需资金由医保部门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拨付至学校统筹使用。参保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门诊医疗,可在本校所属的门诊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无需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一个待遇年度内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先应累计承担50元起付线;达到起付线后,再发生符合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含200元)以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同时,参保居民在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符合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药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本人与定点医院结算;由医保规定支付部分的药费和一般诊疗费,由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非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需要重新选定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确定定点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在原定点医院继续就医。(2012年度定点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
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的住院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按标准给予报销。
报销所需的材料包括:门诊医疗手册、门诊收据(加盖财务公章)、费用明细、哈尔滨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和开户(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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