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了旅游保险费,旅行社却没有购买保险!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判决旅行社不仅赔偿当事人的医疗费等,还赔偿因违约未购买旅游意外险造成的保险损失20000元,共计128544.73元。
老人出游意外致八级伤残
2010年3月7日,李福秀与张桂玲等7人与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李福秀等7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大连青岛6日游”。合同签订后,李福秀等7人当即向旅游社交纳旅游服务费总计10500,同时向被告交纳航空险和旅游意外险投保费共计210元。
2010年4月8日,在“大连青岛6日游”活动中,因旅游车通过铁路轨道时发生颠簸,导致李福秀腰部脊柱爆裂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福秀先后在大连、成都进行治疗。2011年8月2日,李福秀在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李福秀认为,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签订合同时一并收取了原告交纳的旅游意外险保费,但并未为她购买该保险,致使她在受伤后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付因违反安保义务造成的门诊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108544.73元,赔付因违约未购买旅游意外险造成的保险损失2000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