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中,旅行社表示不愿意赔偿。旅行社认为,2010年3月27日,《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上,只有张桂玲的签字,合同对象仅为张桂玲。李福秀不是旅游合同当事人,其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当日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条款里并没有约定旅行社有义务为李福秀购买旅游意外险。
经过审理,法院表示,本案中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虽是案外人张桂玲与旅行社签订,但合同内容明确显示旅游者共7人,而李福秀正是其中之一。双方具有旅游合同关系。李福秀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旅游车发生颠簸致使其受伤,原告自身没有过错,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收取旅游意外保险费但未办理有关投保手续,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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