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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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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27日从宿州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医疗待遇水平,扩大政策受益范围,减轻重症患者负担,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9月1日起调整,其中医保医疗待遇水平、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有所提高或调整。
  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有所调整

  据介绍,医保政策调整后,首先宿州市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实际参保居民人数(不含在校大学生),以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进行统筹,参保居民个人不另缴费;其次是实行定点医疗,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时,须选择一家已取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医疗待遇上,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诊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单次最高支付限额80元,参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含一般诊疗费)。单次符合规定门诊医疗费中的一般诊疗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在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元。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除一般诊疗费外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稿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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