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中断可否设置更长的宽限期?连续缴费是否能与报销比例挂钩而不与封顶线挂钩?昨天,市社保局召开《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累计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和市民代表就医保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市社保局透露,从我市医保基金长远平衡角度看,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设定为25年,基金缺口也难以避免。针对市民的意见,市社保局正认真研究延长医保中断的“宽限期”,如凡连续参保6年以上者,可设半年补缴期。对于社会各届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市社保局将认真考虑、积极采纳,对于社保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欢迎新闻媒体来“挑刺儿”。
深圳医保基本实现
“应保尽保”
5月4日,我市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13条、20条关于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长短、连续缴费年限中断后所享受待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昨天,市社保局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市民代表出席。
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深圳常住人口为1035万,我市2012年5月底参保人数为1118万,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制定医保最低年限
旨在与社保法衔接
就医疗保险设置最低缴费年限的质疑,黄险峰再次表示,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由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逐步改革而来,在改革的初期,对企业采取在职人员参保,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医保的做法,在职人员缴费、退休人员则可享受待遇;在职人员不缴费、退休人员则不能享受待遇。这种做法将退休人员待遇与在职人员缴费捆绑在一起,一旦单位经济困难中断缴费,退休人员待遇就没有保障。为此,国家《社保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我市现行的医疗保险规定,退休人员的医保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实行的是终身缴费制。即现在在我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
目前,在市人大审议的养老保险条例(修订案)中,已删除“养老保险基金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已退休的人员原有待遇不作调整)。因此,医疗保险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衔接。国家目前未规定统一的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但在《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中要求各地规定,许多城市已有相应的年限的规定,我市也必须制定最低年限,否则养老保险修改后新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无法与社保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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