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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健康险 未实告知无法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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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专家表示,购买健康险,未实告知无法获得理赔。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可认为他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二:被保险人可能由于自身医学知识不足,未将动过手术的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情有可原,普通人是很难理解保险公司承保时所谓的重要事实条款的。保险法对重要事实也仅是这样描述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这样的阐述陷入了循环解释理论,健康保险具体承保风险因素是如何评估的,对于普通人(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客户)来说是不能理解的。

  本案件投保后确诊的多发性骨髓转移瘤与投保前子宫及卵巢切除术在医学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目前医学上对于多发性骨髓转移瘤的原发病灶多数是找不到的。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按条款承担给付责任。

  2.另一种见解认为:

  以上两个案例,被保险人投保之前都曾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案例一是肺癌治疗手术、案例二是子宫及左侧卵巢切除术),但因家属、医生的善意隐瞒或是自己对重要事实理解的偏差,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如实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对观点的阐述。它并不严格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完全的准确无误,只要在其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本两案例,被保险人在其认知范围内既然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告知于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案例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太平洋寿险广东分公司保险专家霍乾认为,以上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健康保险时均未将动过手术之事实如实告知于保险人。案例一未告知缘于自己确实不知,但属于投保前就已经身患癌症;案例二未告知缘于自己不认为动过手术是重要事实,且骨髓转移瘤是投保后确诊的,但不能确定投保前是否已患有原发肿瘤疾病。

  霍乾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说服力,最终结果也是如此,保险公司对两案件均以被保险人当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不是很了解,也可能由于自身医学知识不足对重要事实的理解产生了偏差,本两案例如果仅从被保险人未声明自己患过肺癌或是子宫肌瘤(子宫脱垂Ⅱ度)疾病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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