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住广州市东山区的吴女士欲将投保方———广州某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滞纳金及经济损失费合计1万多元,日前,越秀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字之差引发纠纷
去年12月,吴女士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推荐,购买了一份人身和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于今年2月1日正式生效。
今年3月23日,吴女士到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做常规乳腺检查后发现左乳有肿物,原诊医生建议尽快手术治疗,吴女士3月26日办理了入院手续。
3月28日,吴女士在术前全身检查中被发现心脏有些不适,医生建议她先治疗心脏问题,暂缓手术,于是她带药出院了。4月7日,害怕肿物发展的吴女士又入住广东省人民医院,在该院外科做了手术,4月25日出院,各项费用合共13263.23元。
吴女士说,“五一”长假后,她在整理病历时看到“出院小结”中的“入院检查”一栏有误,本应是发现左乳腺肿块“2周”,医生却写成了“2月”,她马上到省人民医院找主诊医生要求改正,当时医生只是用笔将“月”字改成“周”字。
三次索赔三次落败
今年5月底,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相关事故理赔申请。6月5日,保险公司向她发来了“不予赔偿通知书”,理由是:保险合同在2月1日生效,而吴女士在住进广东省人民医院前,乳房肿块已有2月,未过疾病30天等待期。收到通知书后,吴女士马上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当时在广医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发现病症的“诊断报告”及“病历”,同时附上书面陈述,说明“出院小结”中的“2月”事实上是“2周”。
6月27日,保险公司以“理赔照会”的形式通过保险代理人告知她,要求医院在“2周”处加章确认。吴女士几经周折,最后由医院外科在“2周”处盖了章。8月20日,保险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发来了“不予赔偿通知书”。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