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其他 > 正文
一字之差引发健康险理赔纠纷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既可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解除后顾之忧,又能为抵御疾病增添信心。那么,投保健康险如何顺利理赔呢?以下是具体的理赔案例。

  事主一怒告上法庭

  9月初,吴女士直接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提交了在广医第一附属医院的病历,证明在发现病症的当时已经入院准备做手术,不可能等2个月。负责人收下病历后,叫她回家等候答复。可等来的却是第三封“不予赔偿通知书”,理由是“阁下于2001年3月26日入院时,主诉为发现左乳肿物一年余,为投保之前的症状,不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吴女士激动地对记者说:“保险公司为了不履行理赔义务,简直是在鸡蛋里挑骨头。3月份我在广医一院做检查时,医生循例问过‘左乳肿块什么时候发现的’,由于完全没有不适感觉,便对医生说‘单位两年体检一次,上次体检没有发现,估计最多是一年多时间吧。’保险公司仅凭医生留待以后作为参考的简单记录及自己的分析就妄下判断,说我的左乳肿物已经发现一年余。既然保险公司不愿理赔,那只有在法庭上见了。”

  隐瞒疾病合同无效?

  该保险公司市场部的张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公司对此项保险的处理只是遵循保险行业内处理的原则,公司已收集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客户在一年前已经患病。

  张经理进一步解释说,客户在签保险合同前,保险代理人都会询问客户一些身体状况,在格式合同内有详细的说明,客户必须如实提供现在身体的状况和以前的状况,保险公司会遵照客户所提供的身体状况作一次评估,较大问题的要求客户到医院作一次检查,看是否可以承保,如果客户隐瞒现在疾病或投保前的症状,那么合同就无效。

  罗启聪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吴女士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承保时间为2001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3月23日,完全在承保时间之内,保险公司为了不履行理赔义务,先是说“肿物发生2月”,后来又说“肿物发现一年余”,说法前后不一。同时,症状只是一种朦胧的概念。保险公司此种行为无疑扩大了自己免款范围,缩小了投保人权益。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法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提醒各位市民注意,因为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没看清楚合约内容时千万不可轻易签名,以免麻烦。(文章来源:沃保网)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