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市医改办一负责人则解释说,综合医保人员也应该享有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但是,由于综合医保人员是有个人账户的,社保局只会承担门诊统筹基金中的一部分,具体操作,则都是按照社保局的操作标准执行。社保局对收费标准持有最终解释权。另外,医保收费都是以地方管理为主,目前还未纳入到全省统筹范围,全国、各省、各市的做法都不尽相同。“医保收费操作方法极其复杂,并且变化很快,真正能够了解的,只有社保局中的少数人。”
市社保局:政府规章法律效力高于一般规范性文件
面对综合医保人员在社康中心收取一般诊疗费前后标准不一的质疑,市社保局负责人回应说,社保局从未对“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做出过官方解释,相关部门和媒体的理解存在着偏差。
既然存在着偏差,十几天的时间过去了,为什么不澄清?该负责人表示,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并未通过社保局,对于媒体在报道中存在的偏差不负责任。
记者向该负责人询问,2011年6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我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既然综合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那么深圳综合医保参保人为什么不能享受报销70%的优惠呢?市社保部门的解释是否与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有出入?
该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各地门诊统筹基金的具体做法都不一样,相关政策出现矛盾时,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性文件,《办法》为一般性文件,《通知》为政府规章。他还解释说,目前我市有农民工和住院医保持有人800万人,综合医保人员200多万人,从整体来看,综合医保人群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
综合医保人员的收费还是要按照此前的政策实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政府180号令)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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