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其性质,建议定位于社会保险,体现其基本保障性、强制性,规范政府责任。
二、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社会政策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据是市政府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7号),它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的。这个制度主要是民政部门制定的,带有部门政策固有的缺陷。一是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大家会把它看作某个方面的政策,而不是社会政策,二是考虑难免不周,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风险责任问题、城市化进程人口变迁问题。三是缺乏各种政策、制度的协调性。如对农民的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计划生育户补贴,对能不能与养老保险结合,需大局观才行。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一项社会政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也不例外。因此,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步改革必须将视为社会政策,由市政府主抓,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吸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继续改革
北京具备继续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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