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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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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任务。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建立、完善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难点所在。
  在研究北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时,有一种意见认为,不用搞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有养老作用;有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养老应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从理论上讲,它们是无法替代养老保险这一社会进步的养老方式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针对特定人群,完全由政府出资具有应急性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面向每个劳动者,个人要交一定费用,是一种高级形式的社会保障。用低保代替养老保险,实际上就是不建立养老保险。土地虽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过高估计其老年保障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它以我国农村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家庭功能弱化、人口流动加快种种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发展公共财政不可回避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框架。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解决城乡二元经济问题成为政府要介入的公共领域,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混和公共产品。

  从实际上讲,关键要研究北京是否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可行性。北京市有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人均财政收入是政府补贴支出的保障,农民较高的收入是社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较低并且逐渐降低的农村人口比例,客观上不会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压力。北京人均GDP在2001年就已经突破3000美元,而全国平均水平到2003年才突破1000美元数据来源:《2003年统计年鉴》、《2004年统计年鉴》。2004年,北京财政收入达774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172元,农村人口仅占28.6%。北京市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具备率先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应总结前一轮探索的经验教训,以创新精神继续改革,而不是停滞不前。

  四、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市级统筹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区县级统筹。区县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区县级平衡核算,交给市民政局,机构改革后是市劳动局运营,形成了两级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缴养老保险总额的3%提取(2004年7月北京市停收),养老保险基金主要购买国债和存入金融机构。

  应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由市级统筹管理。完善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把目前由各区县自行管理的体制改变为由市级统筹管理。提高统筹管理层次有利于提高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符合大数保险原则,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资金由市统筹管理,可以调节资金的余缺,而由市统一运营,可以尽可能避免基金的运营风险。同时要根据各个区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应放在比较落后和贫困地区。

  五、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城乡接轨

  北京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多年且不断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刚刚起步,两者存在显著区别。

  强制性:前者具强制性,后者是自愿参加。

  基金筹集:前者来自个人、企业,国家财政兜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后者是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缴费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基金运营:前者是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者是区县级统筹,自求平衡,不纳入财政专户。

  养老金给付:前者领取标准不低于一定水平,领取额既有个人缴纳部分又有社会统筹部分;后者领取标准根据个人积累的资金总额及一定的预期领取年限确定。

  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北京农村和城市要分别实行适合自己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工业化、农村人口非农化加快,实践对这两种制度的协调和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增加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的新内容。从城乡统一协调发展看,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应逐渐趋同。这要求我们今后在农村养老保险设计上,不能孤立看待,而有利于城乡保险转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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